连江法院:情侣间的那些“经济账”(三)

时间:2025-03-22 17:17       来源: 蔡思斌律师团队        作者&编辑: 网络
案例三:解除同居共有财产怎么分? 林某与滕某多年来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期间由林某出资15万元、滕某出资25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住楼。后来,由于各种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分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该商住楼一直由男方滕某占有使用。林某多次要求滕某归还当初其支付的购置房款,均被拒绝。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滕某归还15万元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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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办理结婚登记前,男女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案涉房屋系由双方共同按3:5比例出资购买,且庭审中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为40万元。由于房屋一直由滕某占有使用,故该房屋可归滕某所有,但应归还林某出资的15万元款项,故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对判决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同居不同于婚姻,同居双方不适用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一方不当然享有同居期间另一方所得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同居析产纠纷中以“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为基本原则。财产无法清晰区分的,以双方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双方对财产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妥善平衡双方利益。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是要按照一般共有财产进行处理,而不是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即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个人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个人财产的,按共同财产处理。

因此,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没有法律保障。提醒各位朋友,擦亮眼睛,切勿因为感情用事掉入“温柔陷阱”,最后人财两空。同时也提醒正常恋爱同居的情侣,如有需要,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发生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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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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