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5日《天府早报》报道,成都市一家名叫“好又多新鸿店”的超市,收集了曾经在“好又多”作案的惯偷照片,与派出所协商后,于“十一”期间在超市展出。照片贴出后,据说超市的秩序有很大改善,这几天店里的偷盗率比去年同期降低了一半以上。
但笔者认为,超市贴小偷照片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行为,应予纠正。
治安管理是公安部门的责任,派出所无权把这种责任和权力转让给超市。即使公安部门有抓小偷、处罚小偷的权力,但只能根据小偷违法行为的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法律没有授权公安部门可以随便剥夺和侵犯违法者的肖像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签署的《世界人权宣言》和我国法律,即使是罪犯,也有人的基本尊严,更何况违法情节较为轻微的小偷,这种权利不能随意侵犯。
小偷偷了东西,很容易引起民愤,特别是那些惯偷,偷了多次,的确令人痛恨。但在一些地方,抓着了小偷,往往是因为情节轻微,再加上人情因素的干扰,对小偷的处理不够严肃坚决,常常是早晨进去,上午就出来了,结果纵容了这种行为,造成了一些地方的治安状况不好,盗窃成风。因此,偷东西的多,实际上是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引起的,而现在,却要超市承担某种违法犯罪的预防和惩罚工作,实际上是把力量用偏了,是一种责任的转嫁。
再说了,偷东西的人固然该受谴责和处罚,但毕竟情节轻微,把他们的照片贴上去,可能会引起他们的报复和破罐子破摔,对预防犯罪也不利。如果其中有未成年人,那影响就更不好。
固然,超市张贴惯偷照片这个办法有某种效果,但并不能说明贴照片就是合法的和合理的。建立在侵犯人权和人的尊严的基础上的某种管制措施或管理措施,可奏一时之效,但无长久之功,不但违反法治理念,还很有可能使侵犯公民权利的行为随意扩大,对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不利。
(作者来自山东菏泽西环小区) 有话直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