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口号,是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衍生而来,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一脉相承,是新时期司法价值取向的一个科学命题。继最高法院出台了23条便民措施后,全国各地法院积极响应,从改善便民设施、提高司法效率、加强信访接待等方面入手,陆续出台了自己的若干条便民措施。应该说,这些便民措施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打官司难和执行难发挥了相当的积极作用,也受到了群众的欢迎。
但是,我们也看到,有些法院的便民措施一味强调所谓的服务职能,而忽略了法院工作固有的特点,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给法院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比如:有些法院建立了“院长接待日”制度,有些院长在接待时,为了“取悦”于当事人,不仅仅说了些“督促尽快办”、“将认真关注”之类的话,还在实体上随便表态,这是以司法行政权干涉审判权的明例。还有些法院大力倡导巡回办案,主动“服务”,把法庭开在田间地头、开到厂矿车间、开到病人床头。笔者以为,这些做法在特殊情况下偶尔为之,也无不可,若是作为一项制度,就值得商榷。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庄严场所,它的神圣就如同国旗不能随便乱挂、国徽不能随便乱悬一样,并不是罩在法官个人头上的光环,庭审还是在法庭进行比较严肃。我们不能把法官坐堂问案看成是高高在上、“衙门作风”或脱离群众,而应该把其看成是法院的性质、法官的职责使然而已。
前不久,某法院出现这样一个事例:一当事人长期缠诉,时常到法院高声吵闹,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办公,在立案信访人员对其苦口婆心劝说后,他终于答应走了,但是提出一个条件,没有路费,法院要给他路费。理由似乎也很“充分”:你法院不是要搞司法援助吗?那你就应该援助我;你们不是要司法为民吗?那我是“民”的一部分。可法院哪里有这笔开支呢?信访人员只好从自己口袋里掏。一次行,哪经得三番五次?一个人行,哪经得经常有的效仿者?这终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呀!
很显然,这位当事人狭隘地理解了“司法为民”的内涵,而出于对“司法为民”口号的片面理解,法院对本应该受到制裁的行为也给予了不应有的顺从和放纵。
德国著名的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有句名言:“法不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灵魂。因此,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一手握有为主张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赤裸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天平和宝剑相互依存,正义女神挥舞宝剑的力量与操作天平的技巧得以均衡之处,恰恰是健全的法律状态之所在”。由此,法院既应是“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应该有尊严地去维护这道防线,维护国家的法制权威和法律尊严。
法院的工作性质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行业服务单位,行政权应是主动的,司法权则始终应该是被动的、中立的。比如在刑事案件审判中,法院既要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当然也要平等保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捍卫法律,忠实于法律。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充分体现,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忠实于法律,就是服务于人民。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你可以尽可能为当事人想得周到一些,尽量为他们创造一个宽松、方便的诉讼环境,让他们少跑一趟路,少费一点神,少花一分钱等等,这些都是司法为民的具体体现,但却绝对不是“司法为民”的全部要义所在。
(作者来自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