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北京一家超市定出了这么一条“店规”:在每天上班时间里,只允许职工上一次厕所,每次上厕所的时间不得超过15分钟,倘若还想多上,必须找组长或主管签字,否则罚款50元。
曾有企业制定“规矩”,员工上厕所都要累计计时,超过规定时间就要扣除工资。比起这个“累计计时”,北京这家超市倒是走得更远做得更绝了。前者虽然也要计时,但至少还未限制员工上厕所,而这个超市则不仅限定了上厕所的时间,而且只准员工上一次厕所,再上就要找组长或主管签字。换句话说,就是如果组长或主管不签字,不同意员工上厕所,员工哪怕是尿在裤子里也不能上厕所,除非你豁出来拿50元为上厕所“埋单”,而且也只是一次,倘若你还想再上厕所,则还须再拿50元再次为上厕所“埋单”。而在超市上一天班,又有几个50元可拿呢?上厕所俗称方便,为什么叫方便呢,或许是因为方便实在是天下最方便的事儿,不论是谁,想方便了就可以方便,从来没有谁给方便设过门槛。然而现在因为有了“限厕令”,方便不但已无方便可言,而且变成了难事。
今天确有那么一些企业,歧视员工,不把员工当人几乎成了家常便饭,比如企业丢了什么东西,就敢大门一关,对所有员工裸体搜身,哪怕还没结婚的女子,也要裤衩剥得不剩一条。又或者竟然让员工投票“选举小偷”,至于有无证据,那是不屑一顾的,也就是说,经营者认为谁是贼,谁就必须是贼,不是贼也不行。还有企业居然向员工颁布“减肥令”,身体过胖者就要受到处罚。而为什么出此“减肥令”,那是无须解释的。换句话讲,也就是经营者喜欢瘦,就不许员工胖。如果哪一天他的“审美情趣”又变了,要胖的不要瘦的了,员工就又必须胖起来,否则又会受罚。而这“喜瘦厌肥”抑或“喜肥厌瘦”,与职业性质、岗位要求均无关系,全凭经营者兴之所致。
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一切经济活动都必须纳入法制轨道,如何对待员工也不例外。而像上述种种歧视员工,不把员工当人的做法,显然与法律法规南辕北辙多矣。或问,制定这些荒唐“规矩”的企业经营者,是否真的对法律法规一无所知,真的是所谓的法盲?我不相信事情真会这么简单。这些经营者对怎样赚钱可以算计得滴水不漏,“市场眼”要多精明有多精明,难道惟独在法律法规面前就变成了“盲”?明明不“盲”,却就敢“盲”,置法律法规若罔闻,要怎么乱来就怎么乱来,这种肆无忌惮的“无恐”是否因为“有恃”?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这“有恃”恃的又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