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北京市千余名相关人员为此还进行了专题培训。据悉,新的《信访条例》将严惩打击报复,明确了侵害信访人权益的机关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信访加入了问责制度,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有关部门对信访人不能推诿塞责。(据4月11日《法制晚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在经济社会中的交往日益频繁,各类社会问题不断出现。由此也带来各种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受当前客观的司法环境影响,当前的法律还未能完全有效的对这些矛盾进行有效的调节,各种信访事件仍然给现有的信访工作格局带来了严峻的挑战。
在去年11月2日的《南方周末》上,有一则令人心痛的报道,说的是我国信访实行50多年来,已经走到关口。调查显示,实际上通过上访解决的问题只有2‰。而在现实中,种种疑难信访久拖不决、上访户锲而不舍现象,也说明当前信访效率低下是不争的事实。
许多信访干部用这样一句话来形容本职工作:“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了;什么都不能不管,什么也都可以不管。”原因何在呢?这说明信访工作中存在多重受理或互相推诿的情况,影响信访工作效率的提高。特别是一些信访机构的人员素作风散漫,工作不力,根本不能适应信访工作需要。而且随着社会多元化发展,信访工作面对的种种矛盾和问题也越发复杂,信访工作者的素质也需要提高。
对于上访者来说,久拖不决的上访,花费了他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他们的身心也会为此遭受太多的痛苦。一些上访者田园荒芜,流落街头甚至为上访客死他乡。而只有提高上访工作的效率,才能够助于信访工作更有效地解民怨、畅民言、顺民心,帮助老百姓解决相关的困难。我国中央政府也一再强调,当前要切实做好信访工作,来帮助老百姓解决问题,来维护社会稳定。
我注意到,新修订的条例主要从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责任、维护信访秩序四个方面对原条例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体现了民主与法制的精神,体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我觉得,这有利于提高信访案件的高效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新的信访方式上,条例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电子邮件也可成为信访的渠道,有利于提升信访的效率,减轻信访人的经济负担,避免为上门走访而劳民伤财的现象。而信访加入问责制度,条例规定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则对信访工作者是一种约束,催发他们提高工作效率。
现实中,信访部门需要与社会的各方面各层次打交道,群众的喜怒哀乐,社会的冷暖、变化与振荡均可在此得到充分反映。大量信访事件不仅仅涉及到我国法律制度、经济体制、文化政策以及社会心理等专业问题。我想,只有通过对信访机构的改革,配备更多的专业的信访工作人员,加强同其他职能部门的联动,才能更为有效解决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