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司法为民重在实践贵在落实

时间:2020-05-28 21:25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许 波
  公正司法是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核心。公正是人民法院的生命与追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强烈渴求,而且越是贫困当事人对自己仅有的一点权益看得更为重要,对公正的渴求越迫切。因此,人民法院及法官必须以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精神,尽最大努力把每件案件办成铁案。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整体价值取向。

  人民法院的全部司法活动,就是对案件的裁判和对裁判的执行。司法公正就是裁判公正、执行公正及其裁判、执行过程中的程序公正,这就要求每一位法官必须将公正贯穿在案件审判、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尽最大努力实现审判工作法律、社会、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公正既是法律价值,也是道德价值,更是社会价值。人民法院办理的每个案件,都承受着法律、道德和社会的多重评价。

  司法为民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要落实在眼前每一个具体司法行为之中。落实好司法为民的要求,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必须增强亲和力,通过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位置上,设身处地多为当事人着想,多给当事人输送关爱、同情之心,让当事人感觉到了法院就像到了家,见到法官就像见到亲人。更为重要的是,审判人员还应依法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要耐心听取;对当事人的困难和问题要热心帮助;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要细心阅看;对当事人法律上的困惑,要诚心解释。通过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使当事人怒气冲冲来,心平气和去,特别是对情绪较为偏激的当事人,还要全力做好信访接访工作。法官宁可自己受点气,绝不能够让当事人受委屈。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处于转型期,多种利益交织的矛盾日显突出。解决社会矛盾的机制是多重的,司法调控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就司法的特点和规律而言,调控领域是有限度的,调控方式也绝非尽善尽美。特别是在当前我国法律尚不健全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矛盾和纠纷。因此,必须严把起诉立案关:法律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法律明文规定不予受理的案件,不得受理,但应当告之当事人解决问题的渠道和方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应当受理,属于法律盲区的案件,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审判监督工作,是人民法院依法纠正确有错误案件的一项审判工作。严把审判监督关,依法纠正极少数裁判不公案件,是维护法律尊严和法院司法权威,取信于民,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在当前法官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各方面说情风较为严重的情况下,出现少数裁判不公的案件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知错不改,有错不纠。有错不纠,只能是越陷越被动;敢于纠错,则是司法原则性强的表现,是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全面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必须严肃追究办“三案”导致裁判不公的法官责任,对少数确属裁判不公案件,坚决予以改判。

  审判工作必须追求法律、政治和社会“三个效果”的高度统一。实现“三统一”的目标,除了严格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外,还要落实好大要案报告和通报制度,加强司法宣传工作,争取社会多方面对法院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但是独立审判绝不是孤立审判,而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依法监督下的独立审判,这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实践也反复证明,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的监督,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才能沿着正确方向顺利进行,人民法院面临的诸多困难、困惑和问题,才能得到稳妥解决。人民法院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工作,向政府、政协通报情况,是获得支持的前提。因此,人民法院必须坚持大要案报告和通报制度,对可能影响当地投资环境的案件、涉及本辖区重点建设项目的案件、可能诱发群访的案件等大要案,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报告,向政府、政协通报。同时,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媒介向全社会公开审判。

  司法宣传是人民法院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人民法院组织法把司法宣传与司法审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对司法宣传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人民法院办理案件不但要调解纷争,惩处罪犯,而且要通过案件审理,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促使社会整体处于有序的行为规范之中。因而与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建立良好协作关系,争取各类媒体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与支持很重要,这也是落实好司法为民原则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