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家宝总理5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强调,要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并提出了一系列具体、清晰、明确的要求,规划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宏伟蓝图;“新农村”也成为这次两会热点中的热点。人民法院应该抓住这个千载难逢的机遇,扮演好自己的历史角色,承担起自己的现实责任,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后盾。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是我们必须面对的首要任务。而完成这一任务就需要一个稳定和谐的外部环境和内部保障机制,人民法院应该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当中去,为农村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证。可以想到,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各种潜在的社会矛盾和人际纠纷将会大量突起,各种社会黑、恶势力也会聚拢到广大农村抢滩、据点,意识形态领域内的斗争也会以各种态势呈现在我们面前,不论怎样,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应该始终是“新农村”的主色调和主流意识形态,人民法院应该在这一领域占据主动位置,承当主要角色,做“新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排头兵。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然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随着国家把建设投入的重点转向农村,随之将伴生大量的现实问题和法律命题,人民法院也应将关注的焦点和研究的重点向农村转移。由于诸多因素的影响,法院在对农村和农村问题的研究上还处于薄弱状态,紧随社会关注焦点和国家投资重点的转移,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在农村所面临的问题将会愈来愈多、压力将会愈来愈大,只有提早准备、及时抢滩,才能抓住时机、赢得主动,也才能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强劲支柱。
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是一个不可逾越的课题。为农村综合改革保驾护航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在我国实行了长达2600年的古老税种“农业税”今年在全国彻底取消了,这标志着“农业税”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然而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其之所以能够几千年演化不衰,必然有其顽固的基础和生命的依靠。加之“三提五统”和农村教育集资等各种不合理收费的取消,已经伤及了某些人、某些阶层、某些集团的现实利益和长远企图。在农民得到很大实惠的同时,却有相当既得利益者正在呐喊和叫屈;一些不良风气和不合理的做法也不会瞬间消失,甚至可能随时反扑或回潮;巩固和发展农村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人民法院必须为之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证和实实在在的法律服务。
同时,随着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将会衍生一系列包括司法本身在内的体制问题,人民法院在保障、服务“新农村”建设之时,仍然要强化自身体制改革,力争完成法院在广大农村的角色定位,构建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审判执行新模式,这一任务也将十分艰巨。
总之,人民法院要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后盾,这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需要,是政治任务、也是民主法治的必然,如何扮演好角色,完成好使命,还需要我们不断探索和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