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法治理念是灵魂,引导、统摄、支配和决定着法治活动,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中央决定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十分必要,是要坚持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等战略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实事求是,一切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基本内涵是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它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政法机关执法工作的灵魂,是确保政法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的思想基础。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认真真地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在思想上弄明白究竟应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倡导什么、抵制什么,做到破中有立。
当前政法工作在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中要破除五个不相适应的问题。一对党的领导要破除僵化性认识。有些办案人员和办案单位涉及比较敏感的案件或遇到棘手问题时,一味地向上推,要上级指示,影响了党的形象,更有悖于党的政策。二是破除“惯例”执法观念。一些办案人员习惯按老一套办案,认为按法律程序办案罗嗦、死板。三是破除坐堂办案、被动执法观念以及就案办案,不注重社会与政治效果的观念。善于运用法律政策指导办案,树立围绕经济建设、社会和谐稳定服务的大局观念。四是破除主仆地位颠倒的倾向。一些司法机关和人员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以法治民”思想严重,高高在上,在司法过程中要求服务对象为司法活动提出种种条件,满足司法机关和人员的工作需求,一味强调服务对象的对其服从服务,稍不如意便乱扣帽子乱打棍子,予以罚款拘留等等,造成了司法活动中主仆地位颠倒。五是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本位主义的执法观,损害了法制的统一。由于执法机关现行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一些执法机关往往以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为重,在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案件中争取管辖权,对一些执法难度大、无经济利益的案件又相互推诿,或者为“保护”本地企业及本系统部门不顾司法公正,偏袒一方当事人。
上述问题的存在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不同,但根源还是没有牢固树立正确科学的执法观,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一些政法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常言道不破不立。要牢固树立起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与时俱进,必须及时摒弃执法中一些过时的、陈旧的观念。
要摆脱法治理念上的误区,必须搞好七个树立。一要树立正确接受党的领导的理念。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是宪法赋予执政党的历史使命。要正确处理具体工作中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接受党的领导的关系。充分认识党的领导是对司法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领导,是对司法机关是否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的监督和制约。坚持把党的领导与严格依法办事,把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政策有机结合起来。
二要树立执法为民理念。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真正在思想上解决“为谁执法、靠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重大问题,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把执法岗位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平台,把执法活动作为保护和实现人民利益的途径,真正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通过执法,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主权主体地位。
三要树立司法公正理念。正确理解和适用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防止和纠正因地方、部门利益而破坏法治统一实施的问题。要强化执法权也要接受监督、接受制约的观念,保证执法权依法、正确、严格、规范行使。树立法律平等理念。不分贫富、不分地域、不分职业、不分国有民营、不分内资外资,平等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平等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一视同仁地提供法律服务。严格依法、客观公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四要树立科学的执法观念。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人权意识,使科学的执法观念成为干警必备素质,为规范执法行为提供深厚的思想基础和观念保证。要树立崇尚法律理念。增强对法律精神的感悟和认知,自觉遵守法律规则,学习法律知识,认同法律价值,保护法律秩序,维护法律权威,捍卫法律尊严,追求法律理想,严格执行法律,始终做到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使党和人民放心。
五要树立保障人权理念。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规定,坚持打击、保护、服务并重,既依法履行执法司法职责,保护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又依法保障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家属、证人、申诉人、被申诉人等在内的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六要树立程序正义理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原则,自觉破除程序法只是为实体法服务的、程序规定碍手碍脚、按程序办事麻烦的思想,自觉防止和纠正法外程序、省略程序、违反程序等诉讼问题,充分保障当事人知情权、辩护权、申诉权等诉讼权利,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有机统一。
七要树立司法公开理念。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不断完善执法司法公开的内容,丰富执法司法公开的手段和形式,增强执法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司法活动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实现执法和谐。同时还要树立司法文明理念。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自觉克服态度粗蛮、方法简单、居高临下的做法,以人道的、人性化的方式对待案件当事人,充分体现法治的人文精神和执法司法的人文关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