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道德的谴责不足以制止屡屡发生的见死不救行为时,是否可以制定“见死不救罪”以实行法律拯救?在西南政法大学举行的第六次全国应用伦理法学研讨会上,来自广东韩山师范学院的王文科教授提出建议,在《刑法》上制定见死不救罪,实行分类处罚。(4月24日《重庆晨报》)
可以料想,有了法律推手,制定了“见死不救罪”,肯定会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异化的社会风气,使“路见不平一声吼”的人多起来。但当道德失灵就求救于法律,用法律来绑架道德,恐怕难免是一种法律的泛化。
首先,见死不救罪“类”的界定比较模糊。毋庸置疑,见死必救既是建立于责任意识之上,同时也建立于能力之上。从社会公义出发,眼见他人陷入险境,恐怕每个人都有责任施以援手,无论这种责任是职责所系,还是出于良心。显然,如果是属于职责范畴,同时能力许可而见死不救,那么涉及到的不仅是表层的道德,更多是失职、渎职,进行法律处罚无可非议;但如果虽是职责所在却能力不济或者是既无职责有无能力者,借助法律压顶,恐怕有践踏人权之嫌。
其次,取证、实施比较难。如前所说,职责好界定,但每个人的能力却无法强求,同时也难以有效度量。当对见死不救行为施以罪责处罚时,是不是先要进行一下能力检测?为了逃脱法律制裁,即便是有能力者,恐怕也难免会“装疯卖傻”,哪又该如何量刑处罚呢?法律讲求人证、物证,因为见死不救,被救者不幸罹难,不救者逃之夭夭,谁来起诉见死不救者?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如果事件是皆大欢喜的圆满结果,被救者或者见死必救者愿意出庭指证见死不救者吗,漏网之鱼多了,这是法律之幸还是不幸?
第三,容易制造有法不依的尴尬。同样是因为有心无力,对于施救者面临着救与不救的抉择:救,是一种无谓的牺牲;不救,面临着“见死不救罪”这种潜在的法律制裁威胁。两相比较取其轻,无奈之下只能选择有法不依。无疑,这种无奈的选择不仅会严重削弱法律的 威严,同时两败俱伤的结果,更使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善旨发生了严重的偏位。
最后,容易使法律制裁扩大化。法律的要义之一应该是以公正谋求社会稳定,由此衍生法不责众的潜规则。在见死不救行为中往往看客众多,是一并拿来法办还是法不责众,同样使法律两难。
道德归道德,法律归法律,把道德和法律搅合在一起,煮成一锅夹生饭,只能是乱上添乱,如此情境下的“见死不救罪”当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