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后,出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热点问题,需要认真加强研究和解决。
一是劳动争议案件明显增多。特别是劳动合同纠纷、培训费和保证金纠纷案件多。劳动者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对企业扣留工资、培训金和保证金等发生争议,或者企业对劳动仲裁部门的仲裁决定内容不服,有些企业甚至故意延长仲裁生效时限,不惜主动与劳动者打官司,再加上劳动争议纠纷启动司法程序的门槛较低,诉讼低费制不仅能够保障劳动者的诉权,而且也促使企业主动启动诉讼程序,所以案件有明显增多的趋势。
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突出。劳动者在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要求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在这类纠纷案件中,一般是双方达成合意后,劳动者才能递交辞职申请表格,所以,认定由谁首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难度比较大,因此,要求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难以举证;由于劳动者在企业劳动过程中有资金和其他项目的隐性收入,工资表册之外的收入较多,而企业不愿意提供这类分配数据,由于无法取得这方面的证据,因此不利于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是企业与劳动者习惯于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劳动者长期在一个单位工作,但从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因不能搜集到有效证据,例如工资条、存折、胸卡、工作证等,无法证明自己确实在这个单位工作过,使劳动者容易成为受害者。
四是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多数企业拖欠劳动者养老保险,即便劳动者提出辞职,企业仍以“集体拖欠,集体缴纳”等为由,拒不履行法定义务。而这类纠纷目前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导致劳动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五是劳务派遣问题日渐突出。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什么是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该法中并没有说明,因此也造成司法实务中难以界定。目前一些企业为规避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强迫劳动者转为劳务派遣性质。因此产生劳动纠纷后,劳务派遣部门和就业单位相互推诿。
六是劳动合同纠纷案件增多趋势明显。目前,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确立,仍旧依靠过去签订的劳动合同进行制约,一些企业管理者对双倍工资的规定充而不闻,拖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宣传,以及劳动监察部门的不断检查和督促实施,劳动合同的订立将成为一个必然趋势。
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不仅需要企业和职工的共同努力,也需要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的强力推动。因此建议各级法院对“如何大力宣传、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以及如何运用司法手段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这一课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