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治酒后驾车请勿重棍乱打

时间:2020-05-20 23:41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李靖
  为整治酒后驾车顽症,江苏省公安厅厅长孙文德签发紧急通知,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执行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违法行为五项措施。其中规定,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酒后驾车的,一律纳入企事业单位诚信不良记录。(7月5日《扬子晚报》)

  酒后驾车一直以来都是难治的“顽症”,给公民、社会带来诸多危害和损失,依法从重查处酒后驾车确有必要。从报道中可看出,当地公安机关确实在动真格,下狠招。但无论如何,对个人违法行为的惩罚都不应牵扯到企业诚信上去。毕竟,企事业负责人酒后违法驾车,终究只是个人违法行为,无关企业诚信。

  因个人违法而株连企业诚信,这种张冠李戴的意味难以让人信服。以企业诚信来绑架企事业负责人,确实很有威慑作用,也可能具备实效作用。但笔者以为,这种做法显然有失公平,也非一个法治社会应有的执法现象。在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里,公民是受到平等对待的,一个大人物和一个卑微人物犯了同样的罪行,他们受到的惩处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有程度迥异。然而,在江苏省公安机关的治理下,却要让与平民有别的企业老总们背上企业诚信的代价。

  我们知道,在这个讲求诚信的社会里,一个企业赖以生存的根基便是“诚信”二字。一旦某个企业被纳入不诚信的记录,就意味着在做生意、签合同、贷款等诸多方面将受到不良影响。企业诚信受到株连,说重点,极可能使企事业单位形象完全受损,市场完全萎缩崩塌,单位全体员工也将跟着倒霉。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酒后违法驾车下猛药,用重典无可厚非,但前提是不可脱离法治的轨道。倘若执法无序、重棍乱打,可能造成更混乱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