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劳动争议案件新司法解释

时间:2020-05-16 20:23       来源: 中国法院网        作者&编辑: 孙萍萍
  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明确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案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争议案件以及因企业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等情形引出的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中国法院网9月14日)

  张衡说:“人生在勤,不索何获?”从一定意义上讲,劳动者以劳动换取工资,而工资水平往往决定了其生存的质量。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劳动者常常出现“哑巴吃黄连,有苦不肯说”的现象,陷入一种尴尬被动的局面。比如:加班成为正常上下班,加班费被无理由的扣发,劳动者想要维权,却又怕“顾此失彼”,怕不但维不到权,还痛失饭碗。

  根据《劳动法》规定,我国实行8小时工作制,超出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用人单位应支付加班费。由此看来,加班费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是避免出现“义务加班”现象的手段,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方式。面对日益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司法解释涉及对于劳动者追索加班费,劳动者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9月14日中国法院网)。新解释期望以“法律手段督促用人单位拿出事实证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让劳动者追要加班费变得易行,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是好消息。

  要进一步规范加班制度,建立有效地约束劳动双方的加班制度,单单指望出台司法解释和用人单位是不太现实的,必须通过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加班费的举证责任制度,探索多渠道的劳动举证途径,营建良好的劳动维权环境。

  为进一步完善加班费的举证责任,探索更有效地维权途径,应从以下方面考虑:

  一是在社会中,积极营建正确的劳动维权社会环境。人民法院实行法官主动联络制,定期深入劳动者内部座谈讨论,通过现场讲解相关举证责任的内容,宣传《劳动法》及新解释等法律,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举证维权意识,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勇于把握维权的最佳时机,确保维权的时效性。

  二是在企业内部,人民法院延伸司法服务链条,建立企业帮扶机制。通过帮助企业健全劳动管理制度,特别是完善企业加班制度,组织法官定期与企业负责人沟通联系,督促其明确理解劳动举证责任,检查企业用工中存在的隐患问题,将苗头型问题及时解决,提高企业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切实做好“以人为本、和谐用工”。

  三是在人民法院内部,法官深入了解新解释出台背景、立法原意,集中力量进行内部交流学习,充分利用“法官论坛”和案件研讨等资源,对该解释的主要内容、重要意义等有全面的掌握,统一案件处理尺度,为准确适用解释打下坚实的法理基础。

  四是构建“三点多行”工作协作体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点”即人民法院、工会和劳动仲裁机构,强化劳动监察部门的干预和监管力度,定期检查企业用工情况,减少非法用工现象。人民法院定期组织法律宣传,“耐心释法求沟通”,以沟通明确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劳动关系的“和为贵”。“多行”通过法院审理、劳动部门监察、工会自纠等多种行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法治教育,通过多种手段鼓励企业和劳动者歇山解决用工问题,共同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亚里斯多德认为:“已承认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此次新解释的出台,是国家据于新形势的变化,审时度势作出的重大调整,对于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促进和谐用工,提高法院公信力和权威具有重大意义,必将在实践中得到考验,在探索中趋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