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关于作案工具与管制刀具案例问答
【案例问答】作案工具丢失是否收缴?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条第1款规定,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那么,如果违法行为人作案后,工具丢失或丢弃,如何收缴?如果不收缴,是否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原物目前不存在,当然无法收缴。此时不收缴并不属于未按规定处理涉案财物。
【案例问答】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管制刀具是违禁品吗?非法携带的管制刀具予以收缴,若放在家里的管制刀具能否予以收缴?
管制刀具属于违禁品。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违禁品,应当收缴。对于放在家里而并未有携带行为的管制刀具,则不予收缴。
【案例问答】管制刀具的“携带”如何认定
在对出租房屋,个体旅店的清查中,发现了管制刀具,请问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对持有人作出行政处罚,另外,在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司机持有),能否处罚.还是只收缴不处罚?
管制刀具除依法持有的外,都可以收缴。如持有者具有携带行为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正在路上运营的机动车(含出租车)上发现的管制刀具,我们认为属于携带行为,可在处罚的同时对管制刀具予以收缴。
【案例问答】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
A方与B方因喝酒发生争吵,A方打电话叫C来帮忙闹事,C叫上D、E赶来,C、D将B方2人殴打一顿(E未动手),D还拿出自己一把自制的单刃尖刀(刃长28cm)乱抡,叫骂B方。后C见派出所民警赶来,便将尖刀交给E,D将借下C的一把弹簧刀(刃长10cm)也交给E,由E扔掉,后E将两把刀拿回家,民警询问时,E称准备第二天交派出所。请问:A、C、D、E是殴打他人还是寻衅滋事、能否再对C、D以携带管制刀具处罚?A和E均未动手,请问能否对A和E进行处罚?
根据情况,应认定为寻衅滋事。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系吸收行为,不宜以单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再予处罚。
A纠集他人进行寻衅滋事,当然属于共同违反治安管理人,应当对其予以处罚。E虽未动手,但如果在现场有给己方助威、对对方威吓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予以处罚。如果E没有此类行为,则不构成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应以寻衅滋事予以处罚。E接到同伙交给的管制刀具,没有及时交给民警,而是带回家,如果其“准备第二天交派出所”仅仅是为自己开脱的托词,则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一条 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
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