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

时间:2022-12-23 10:15       来源: 正义刑辩        作者&编辑: 网络

陈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例

陈某明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一、基本案情

刑事律师

2000年起,陈某明等人为垄断汕尾海丰县公平镇货运生意,陆续招揽、笼络刑满释放、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暴力手段威胁、殴打同行,逐渐形成以陈某明等为组织、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3年至2016年期间,该组织通过非法手段垄断客运专线,成立客运“地下执法队”,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54起。该组织欺行霸市、垄断经营、逞凶斗狠、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某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1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四年至二年,并处相应财产刑。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交通运输领域涉黑典型案例。以陈某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披着合法经营的外衣,以非法手段排挤同行,达到垄断当地客货运行业的目的,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从严惩处。

来源:广东高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