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杜某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通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理由】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猎捕,是指采用特定的方法抓捕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案所有的证据只能证实杜某某得到了一只野生猕猴,带回家饲养,没有证据证实杜某某采用何种工具、方法捕猎猕猴,不符合起诉条件。
案例:张某某涉嫌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渝北检刑不诉[2016]271号)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主观故意仅限于猎杀斑鸠,并不能预见田某某会违背三人约定猎杀其他鸟类,而当张某某发现田某某准备猎杀斑鸠以外的鸟类后,出言阻止,证明其主观对该行为并不认可。而猎杀凤头鹰系田某某独立完成,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并未实施帮助行为,故张某某没有犯罪事实。
【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20〕19号):
七、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种属类别,非法捕捞、狩猎的工具、方法,以及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专门性问题,可以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侦查机关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依据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出具认定意见。难以确定的,依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本意见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机构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
九、实施本意见规定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情况、是否列入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以及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食用涉案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相关定罪量刑标准明显不适宜的,可以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